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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安全生产再出新规,施工需严格把关
来源: | 作者:profc3b57 | 发布时间: 2018-10-18 | 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2015年12月22日,住建部出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期以来,建筑业内流传着这样一种声音,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当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等于发生事故后的赔偿时,两者实现“平衡”,对于安全生产再追加投入就会“赔钱”。因此,政府部门就算查得再严,也只能将安全事故的发生量保持在可控状态,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究其原因——企业只有切肤之痛,而无“性命之忧”。

  此次,住建部发出这一“杀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将不再任职,且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成本无限扩大,企业再对安全生产投入就不会觉得“赔钱”了。

  那么,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

  第一,在住建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简而言之,企业发生事故,将暂扣或撤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附件中,列出了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书将被撤销——没有证书则不能任职——企业负责人下岗,同时,由于企业负责人没有证书,企业将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该意见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事故,上述负责人都要被查到底有没有按规定履职,如果失职,轻则下岗,重则连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