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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申请与换证时对工程业绩考核分析
来源: | 作者:profc3b57 | 发布时间: 2019-05-15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涵盖范围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主要包括某类项目单项工程或累计工程,一般按照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及质量证明、反映指标的相关材料中的指标考核。
 
  二、住建部对工程业绩指标调整的主要思路
 
  1、尽可能不将群体面积、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2、最低级资质标准中增加了关于个人业绩要求;
 
  3、减少工程业绩数量,以考核工程规模为主调整为以考核工程规模与工程数量相结合。
 
  三、工程业绩指标考核要点解析
 
  (一)工程业绩指标考核基本要点
 
  1、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应考核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本专业工程业绩;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应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2、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3、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6、《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7、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按其代表工程业绩考核。
 
  8、以总承包承接的工程业绩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予认可。
 
  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考核
 
  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二)申报工程业绩数量
 
  1、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数量进行申报,多申报的业绩将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
 
  2、按企业资质申请表的排序予以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审查考核。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
 
  1、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交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交业主单位或招标代表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上的工程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如竣工验收证明的开工日期不应早于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
 
  3、施工承包合同的申报以合同主体内容及反映技术指标的部分内容为主。
 
  4、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交相应的竣工证明材料。
 
  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6、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有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7、参与验收方的签章及时间必须符合逻辑关系。
 
  8、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业绩考核。
 
  9、以承包合同为准考核,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考核;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考核。
 
  10、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四)反映指标的工程业绩图纸等相关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审查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均应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等应是齐全、有效的。
 
  2)设计单位出图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
 
  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
 
  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鉴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
 
  注: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3、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只审查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
 
  4、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再延伸审查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要点
 
  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接范围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将不予认可。包括不是在其所取得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与所申报类别资质的工程内容不符的。如企业申请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应具备低等级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为在其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接的相应规模的工程,超出对应钢结构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不予认可。
 
  2、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3、企业以保密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此项业绩不予认可。
 
  4、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可作为单体建筑的总面积进行考核。
 
  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8、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9、代表工程业绩的完成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时,应重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