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施工领域的资质挂靠已经成为业界的潜规则。出于各式各样的原因,这种运营行为的呈现都是实践的需要。下面林峰脉就把实践中资质挂靠的特色归纳如下。 首先首:挂靠人没有从事修建活动的主体资历,或许虽有从事修建活动的资历,但不具有与建造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例如实践中很多存在的包工头或许把握了必定社会联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彻底没有施薪酬质,或许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许仅有初级其他总承揽施薪酬质,底子无法参加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干入围的工程招标。 第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造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少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才能,或许即便具有施工才能但由于很多工程招招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招标并中标的时机简直为零,因而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联系的挂靠人进行协作。云南消防公司挂靠www.lfmxf.com 第三:被挂靠企业在招标过程中所需交纳的招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集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交纳。 第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必定数额的办理费,并需承当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办理人员的薪酬。 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到所谓协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缔结总承揽施工合同以及处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根本不对实践施工活动施行办理,或许所谓办理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办理人员,两边签订的协作协议必定都约好被挂靠企业不承当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第五:挂靠方的运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这表明就与被挂靠方的联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对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从属联系。挂靠方是实体责任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单独组织工程施工,是盈亏的完结接受者。 第六:挂靠方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才能。 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多为个人、合伙、资质差的修建企业。除企业外大多没有必定的资金和设备,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没有安稳的施工部队。即便是修建企业也没有满足的资信独立对所接受的工程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挂靠一方在对外时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呈现。 比方前文所述及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等。这种外化的表象特征简单使人误认为挂靠两边的法律联系是内部的承揽联系或是委托代理联系。且在审判实务中也常有法院作出这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