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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用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来源: | 作者:profc3b57 | 发布时间: 2018-12-06 | 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住建部发文决定修改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内的11个部门规章,其中最令监理行业瞩目的是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监理企业资质申请都进行了修改。

一、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内容的修改


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明确申请材料报批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3、缩短作出决定时间缩短:初始注册时间由50天缩短为30天;变更、延续注册时间由15天缩短为10天。


4、由国务院住建部核发证书: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内容的修改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明确补齐材料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资质审查时间缩短: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40天(除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


4、部分专业资质审核时间缩短: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审核时间由20天缩短至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