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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建,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中对各消防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有哪些要求(二)
来源: | 作者:profc3b57 | 发布时间: 2020-03-24 | 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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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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