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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来源: | 作者:profc3b57 | 发布时间: 2017-11-09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